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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求助告知门店外摆放物品是否合理
信件主题: | 刘先生-求助告知门店外摆放物品是否合理 | ||||
来信人: | 刘开子 | 来信日期: | 2020年04月16日 | 来信编号: | DH202004170181 |
信件内容: | 刘先生在江北张沟桥开设便利店,2020年4月17日,江北城市管理执法局人员告知刘先生门店外一律禁止摆放东西,但刘先生表示自己并未占道经营,只在屋檐下摆放,现刘先生想知晓在门店外摆放物品是否合理,请相关单位予告知。 | ||||
信件回复: | 汉滨区: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街道及公共场地从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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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已办结 | ||||
回复单位: | 汉滨区 | ||||
回复时间: | 2020年04月19日 | ||||
评价: |